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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03_F/2018-0626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发〔2018〕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略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客观反映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镇办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开展工作。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编办、综治办、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旅发委、卫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略阳支行等为成员的略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2.县编办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3.县综治办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作,结合“网格化管理”看展普查区划分、清查、核查。

4.县发改局负责服务行业清查、核查有关工作。

5.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及大型商场经济普查清查、核查有关工作。

6.县教体局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7.县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工作。

9.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数据,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1.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缴纳保险的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等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2.县国土局负责经济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工作。

1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企业、物业管理部门、房地产企业做好清查和核实工作。

14.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经济普查清查、核实有关工作。

15.县旅发委负责组织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住宿企业做好普查清查、核实有关工作。

16.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政记录、数据信息、社会统一代码等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8.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政记录、数据信息、纳税资料等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和核查工作。

19.人行略阳支行负责开展本系统普查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组织和协调好本系统普查工作。

各镇办也要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分解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普查工作目标。

(二)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监察机关、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现象发生。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强化信息应用。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效能。

(四)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工作保障。各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持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相对稳定,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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