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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01604465-7-05_A/2018-0529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略政办发〔201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根据中、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流转的相关政策,以及《略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意见》(略办发〔2018〕3号),现对略政办发〔2017〕62号文件、略政办发〔2017〕91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完善补充,通知如下:

一、奖补标准

1.水田: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为水田的,按建设占地面积(含圈舍、厕所)最高不超过160元/㎡进行奖补,其中: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将旧房及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品搬离,具备拆除条件的最高奖补110元/㎡(具体标准由镇村根据房屋现状和腾退进度确定),拆除工程费按25元/㎡给予补助;复垦按25元/㎡给予补助。

2.旱地: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为旱地的,按建设占地面积(含圈舍、厕所)最高不超过150元/㎡进行奖补,其中: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将旧房及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品搬离,具备拆除条件的最高奖补110元/㎡(具体标准由镇村根据房屋现状和腾退进度确定),拆除工程费按25元/㎡给予补助;复垦按15元/㎡给予补助。

3.林地: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为林地的按建设占地面积(含圈舍、厕所)最高不超过140元/㎡进行奖补,其中: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将旧房及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品搬离,具备拆除条件的最高奖补110元/㎡(具体标准由镇村根据房屋现状和腾退进度确定),拆除工程费按25元/㎡给予补助;复垦按5元/㎡给予补助。

4.院场:院场按10元/㎡对农户进行奖补。

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复垦质量,房屋拆除、复垦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工作经费

1.镇村经费。按照各镇办拆旧复垦验收面积7000元/亩补助工作经费。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后村庄内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验收面积3000元/亩补助。镇村经费主要用途:一是镇、村、组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所需的办公、会议、交通等项目支出;二是用于镇、村、组干部意外保险、工作验收、工作奖励等项目支出;三是用于腾退、拆除、复垦环节处理各类矛盾和遗留问题等费用支出。

镇村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按时足额完成年度任务的镇(办)工作经费依据腾退复垦验收面积按7000元/亩兑现;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5000元/亩兑现;完成任务80%以上的按4000元/亩兑现;完成任务70%以上的按3000元/亩兑现;完成任务70%以下的,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6万元。

2.业务经费。项目前期费用、外业调查、规划编审、宣传培训、工作推动、项目验收、考核奖励及县国土局(含各国土资源所)、增减办工作经费按流转面积3000元/亩进行补助。

三、实施步骤

全县旧宅基地拆旧复垦工作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数据汇总。县国土局根据前期外业调查数据,汇总形成全县各镇办辖区内“一户多宅”的旧宅基地腾退基础数据。

(二)培训动员。由县增减办、国土局根据全县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分解下达各镇办旧宅基地拆旧复垦计划任务,并由县增减办负责组织各镇办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旧宅基地腾退工作。各镇办要积极实施乡村环境大整治活动和乡村振兴计划,做好拆旧复垦宣传工作,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广泛宣传政策,统一思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拆旧复垦。旧宅基地在腾退拆除前,各镇办要做好地面建筑物、地上附着物、院场面积调查测量确认。建筑物测量按照滴檐水为界,院场为公共道路部分的面积应除去,对拆除前现状进行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同时按照旧宅基地腾退现场调查确认表填写好相关数据和绘制草图。对登记造册确认无误后的旧宅基地、村民自愿拆除的“空房”和闲置宅基地腾退房以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宅基地所在镇办、村委会(社区)、拆旧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旧(复垦)奖补协议书》,以此作为拆旧复垦奖补依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各镇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宅基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原则上由镇村组织施工队统一拆除。拆除内容包括村民宅基地内的房屋、构筑物以及林木等所有地上附着物。复垦工作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落实复垦措施。

(四)初验申报。各镇办拆旧复垦验收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级进行(镇办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核查终验)。各镇办拆旧复垦自验结束后,以镇为单位申请县增减办进行初验,初验采取内业资料审查、外业实地核查的方式,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拆旧复垦的土地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肥力、配套设施(田、林、路、渠等)逐项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块,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略政办发〔2017〕62号、略政办发〔2017〕91号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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