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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索引号: 01604465-7-10_C/2018-0621001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陕商函〔2018〕14号)和《汉中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汉办发〔2018〕9号)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1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转入登记的客、货运汽车(含农用车辆、城建施工车辆)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

自201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客、货运汽车(含农用车辆、城建施工车辆)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三、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达标车辆公告,公布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四、自2018年6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在汉中市境内限制通行。对不符合环保检测要求的机动车,在汉中市境内禁止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汉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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