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现提请:
任命:
田华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曹静轩同志任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张智勇同志任县民政局局长;
任存杰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海明同志任县农业局局长;
张建国同志任县水利局局长;
马海会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陈新红同志任县统计局局长;
李强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戴俊新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
陈智慧同志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衡智海同志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职务;
吴天恩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陈贵银同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张智勇同志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曹正中同志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张建国同志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任存杰同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因机构改革,凡撤并、名称和性质变更的政府组成部门原主要领导职务自行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略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