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科级规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县开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中、省、市驻略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县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按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制定全县矿山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矿山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指挥调动全县的救护力量,参加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略阳县安监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县安监局设内设机构2个。
(一)综合股:行政编制1名,另含县政府机关事务局工勤编制2名,设股长1名。
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筑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报、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股:行政编制1名,设股长1名。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局颁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负责相关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略阳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为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事业编制4名,设大队长1职。
(二)略阳县矿山救护队为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正科级,事业编制2名,设大队长1职,副队长1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略阳县狮凤路县政府五楼
办公电话:0916-482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