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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73536308-0-09_E/2018-0524007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1日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安监局 文    号:
 

 

 

略安监发〔2018〕3 号

  

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

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安监〔2018〕16号、汉市安监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办〔2018〕16号)文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各生产系统及配套辅助系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你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隐患排查方案及本次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和《自查表》(附件2)于2月15日前上报市、县安监局。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我局,我局将于2月底前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略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2018年2月11日印发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安监〔2018〕1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国内钢铁企业发生了2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共死亡17人。1月31日19时30分左右,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公司在对余热发电9#锅炉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2月5日凌晨3时左右,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的韶钢松山有限公司在7#高炉余压发电检修作业完成后,引送煤气开启盲板阀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中毒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两起事故反映出部分钢铁企业没有持续巩固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煤气管道隔断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二是检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不落实,在检维修前安全条件确认时或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煤气泄漏。三是安全交底流于形式,现场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走过场,煤气作业人员缺乏煤气安全防护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四是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素质不高,现场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擅离监护岗位。五是应急处置不当,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应急处置存在严重失误,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损失进一步扩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附件1)要求,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钢铁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决定配合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全省集中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钢铁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钢铁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工作于2月15日前完成。

(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的钢铁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三)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月底组织对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钢铁企业进行逐一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钢铁企业要深刻吸取这两起较大事故和本地区、本单位以往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强化措施,举一反三。特别在春节期间及全国“两会”召开前,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二)问题导向,切实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检维修工作历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企业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检维修方案审核、相关方责任、交叉作业协调、设备设施安全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护人员配备及现场监护等主体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突出重点,做好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煤气作业等重点环节,完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好煤气作业的停产、复产和检维修工作;要认真分析煤气作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监护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钢铁企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和计划及时进行检(维)修;要推广和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的安全性能,防范事故发生。

(四)扎实推进,开展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陕安监〔2018〕8号)要求,认真组织好专项行动,对辖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对钢铁企业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对标排查治理。各钢铁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4)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五)严格执法,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上限给予处罚;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同时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付 坤    联系电话:029-63916076

电子邮箱:27255945@qq.com    传 真:029-63916072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8年1月31日19时30分左右,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钢)能源公司在对余热发电9#锅炉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2月5日凌晨3时左右,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的韶钢松山有限公司在7#高炉余压发电检修作业完成后,引送煤气开启盲板阀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中毒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问责,督促各地区、各钢铁企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落地,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1?31”事故基本情况

1月23日,与水钢签订锅炉维修承包协议的公司进场开始作业。1月31日,该公司安排8人(全部遇难)对9#锅炉进行炉内耐火砖砌筑作业,其中4人通过人孔进入炉内负责砌筑,4人在炉外平台负责运送砌筑材料。19时30分左右,炉外1人电话告知水钢能源公司作业现场监护负责人(该负责人与另外2名现场监护人员均未在现场)锅炉内有煤气,随后又返回现场作业。现场监护负责人电话通知另外2名现场监护人员(1人遇难、1人受伤)到现场组织施工人员撤离;同时向水钢能源公司调度报告。调度随即安排1名员工(受伤)到现场封堵水封。19时45分左右, 现场监护负责人到达9#锅炉入口处时,携带的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显示已爆表(超过量程1000ppm),故其未进入现场,等待煤气防护站人员到现场后佩戴空气呼吸器开始实施搜救。21时左右,11人全部送往医院救治。2月1日1时51分,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获救。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隔断煤气的蝶阀、水封功能失效,大量高压高炉煤气通过蝶阀、击穿水封、经过管道进入锅炉炉内,并扩散至锅炉周边,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盲目施救造成监护人员伤亡,导致伤亡扩大。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1?31”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事故暴露出水钢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不落实、有章不循、应急处置不当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等严重问题,主要是:

(一)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水钢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煤气管道隔断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校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二)检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不落实。在检维修前安全条件确认时或作业过程中未能发现蝶阀功能失效,未能及时发现水封表层结冰无法正常补水造成水封水位降低的重大隐患,导致蝶阀不能有效阻隔高压煤气,水封被击穿。

(三)安全交底流于形式。现场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走过场,现场作业人员未真正掌握煤气泄漏时的应急技能,在发现煤气泄漏的第一时间没有组织施工人员撤离;而是在既没有弄清原因、又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报告后又返回现场,丧失了组织逃生的最佳时机。

(四)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擅离监护岗位;安全素质不高,接到煤气泄漏报告后,未第一时间要求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监护能力严重不足。

(五)应急处置不当。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应急处置存在严重失误,事故发生后先行到场的两名监护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现场施救,造成自身伤亡,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当前,钢铁企业安排检维修工作增多,加上极端天气等影响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较多,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针对这两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钢铁企业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确认和监督检查。检维修工作历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企业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深刻汲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检维修方案审核、相关方责任、交叉作业协调、设备设施安全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护人员配备及现场监护等主体责任,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扎实推进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于对当前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印发《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对钢铁企业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对标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按要求制定方案,抓好落实。要强化执法力度,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上限给予处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重点做好钢铁企业煤气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突出重点,重点督促检查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通过执法促进钢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钢铁企业要针对煤气作业和检维修等重点环节,完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好煤气作业的停产、复产和检维修工作;要认真分析煤气作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监护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钢铁企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和计划及时进行检(维)修;要推广和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重点环节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钢铁企业认真组织企业员工和临时进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遇险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要特别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培训,确保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脱岗,发现异常情况时能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有关中央企业和钢铁企业集团公司要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统筹管理工作。各有关中央企业和各类钢铁企业集团要切实担负起本企业、本集团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本通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的要求,抓好本企业、本集团内部各企业工作的落实,对于不落实和工作不力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有钢铁企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传达到集团所有钢铁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5日

 

  

 

附件2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自查人

情况说明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是  □否

 

 

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钢铁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是  □否

 

 

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是  □否

 

 

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是  □否

 

 

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是  □否

 

 

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是  □否

 

 

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是  □否

 

 

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是  □否

 

 

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是  □否

 

 

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是  □否

 

 

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是  □否

 

 

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自评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钢铁企业自查,并在自查后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自评(可另附页)

2.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内容参照附件3;

3.有关自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3

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检查日期:

受检企业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查人

情况说明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是  □否

 

 

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钢铁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是  □否

 

 

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是  □否

 

 

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是  □否

 

 

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是  □否

 

 

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是  □否

 

 

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是  □否

 

 

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是  □否

 

 

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是  □否

 

 

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是  □否

 

 

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是  □否

 

 

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评价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查使用,并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可另附页);

 

2.安全监管部门将此表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一并建立台帐;

 

3.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内容参照附件3;

 

4.有关检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4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

(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 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 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 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 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 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 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 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 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 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 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 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 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 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 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 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 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三、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四、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

1.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 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 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 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 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 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 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 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 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 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 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 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 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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