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闫巍将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8月18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略国用2005(268)】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略国用2005(268)】作废。
略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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